半路夫妻再离异,丈夫起诉继女不养老,却对亲生子女闭口不谈。继女应否承担养老责任?亲生子女又是否能置身事外?近日,莱西法院一纸判决给出答案。
1997年,离异多年的赵某甲(男)与张某甲(女)走到了一起,双方均为再婚,婚前各自育有一女——赵某乙、张某乙;婚后共同生育一男孩赵某丙。赵某甲离婚时,女儿赵某乙跟随前妻一起生活,双方多年未联系。赵某甲与张某甲再婚后,年仅5岁的张某乙便随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
2017年,赵某甲与张某甲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赵某甲便开始一人生活。而今,年过七旬的赵某甲孑然一身,虽然每月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但年轻时负有外债,如今资不抵债,儿女又不管不问,便起诉继女张某乙,要求其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庭审过程中,张某乙提出抗辩,一、赵某甲的退休工资足以保证其日常正常生活支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二、自己随母亲改嫁时,其亲生父亲有支付抚养费,继父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较少;三、赵某甲另育有两名亲生子女,均已成年,应当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另外,自己现在正处于妊娠期,没有收入,还要赡养母亲张某甲,生活非常困难,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酌情判决。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找双方调解,并向赵某甲释明,其有三个子女,不应只要求张某乙一人承担赡养费。赵某甲则表示,大女儿多年不联系,小儿子一直没有工作,称其仅要求张某乙承担其中三分之一的赡养费。
因调解未果,法院最终综合考虑赵某甲的年龄、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其尚有其他两名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2023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本着照顾老年人的原则,酌定张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位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不限于给付赡养费一种方式。老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此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中,子女不仅包含亲生子女,也包含养子女及实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赵某甲与张某甲结婚时,张某乙年仅5周岁,赵某甲在其成长过程中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形成了抚养关系,张某乙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纠纷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实践中普遍认为,赡养纠纷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父母对哪个子女提起赡养费诉讼是由其自由决定,其对自己的诉权有权处分,法院不能任意干预,况且子女赡养情况不一而足,并非不可分割,法院在释明法律后,如父母拒绝追加,则不应径行追加其他子女为共同被告。
关于老人放弃其余子女赡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父母一般仅起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但如果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而父母仅择一主张,那么被起诉子女的赡养费数额可以按比例降低,但不影响今后老人随时向其余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权利。文/通讯员 牛司云 谭美娜 信网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