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30日讯(记者 赵彦阅)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有人认为,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才会起到规范作用。如今,针对“知假买假”案件,有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当知假买假遇到假一赔十
“这些职业打假人给我们的日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如果是正常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我们一定积极帮忙解决。”在一则法院公开案例中,一名顾客分12次在网店中大量购买地瓜片、地瓜干和咖啡玉米豆等食品,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为由将店主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商家对顾客赔偿共计14万余元,店主上诉重新提交新证据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以“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该顾客购买的食品并没有对健康造成损害,要求店家十倍赔偿没有根据。
“职业打假”大多是经营者都遇到过的,因为工作失误留下了“把柄”,被职业打假人抓住不放,在短时间内频繁、分单购买,之后再拿着一沓购物小票要求惩罚性赔偿。“我的错误肯定要承担,但是几块钱的东西就要上千元赔偿,我们也承受不住,甚至有时候这些赔偿都要落在员工头上。”曾在一家连锁超市工作的赵先生告诉信网,职业打假人往往会“抱团”共享信息,商家为了息事宁人,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要求,一般也就赔钱了事。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起到监督作用,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但也有人借机敛财,对商家进行“敲诈式”维权,给企业发展增加负担,甚至某些职业打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商家举报,最终得不偿失。如今,针对职业打假滥用某些条款索赔的现象,纠偏机制也在逐步形成。
最高法为知假买假厘清边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知假买假”索赔依然受支持,只是有了赔偿范围的限制。
据《解释》,对“知假买假”者,应当综合考虑所购商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如何正确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成为厘清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行为边界。就目前来看,《解释》中对具体判断规则并未进行详细阐明或列举,如何精准划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仍为司法实践中亟待面对的问题。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典型案例上来看,其中,当事人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利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购买的46枚咸鸭蛋分作46次结算,据此认为这算是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交易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角度出发,最终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依法处置职业索赔青岛已有征求意见稿
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给“职业打假”做了定义: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消费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高额赔偿的人。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信网注意到,今年6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规定: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认定考量,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需求,以及阶段性投诉举报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等进行综合判断、甄别,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明知商品存在超保质期等问题仍购买并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等一系列行为都被纳入判断是否为“职业打假”。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解释称:“目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明确界定职业打假人的概念,我们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必须要经过实际的研判,要落实到执法实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