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种花养草来陶冶情操、放松心情,不少商家瞄准商机,借机推出各类奇花异草用来吸引消费者,但值得警惕的是,某些关注度高的“网红植物”可能“大有来头”,如果随意挖掘、出售,可能触犯刑法。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名被告人因买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观音座莲蕨”被判处刑罚,并承担民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吴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花卉店,张某负责进货,吴某负责在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5月,张某从某花卉市场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观音座莲蕨11株放在店内由吴某进行销售,吴某分别向姚某、崔某出售观音座莲蕨各1株,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23年4月,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接收观音座莲蕨2株,其余7株去向不明。经鉴定,查获的4株观音座莲蕨均为合囊蕨科座莲蕨属密脉观音座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并应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一、被告人张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两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吴某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5537.18元、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非法采挖、出售观音座莲蕨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此类野生植物具有一定观赏价值受到市场追捧,部分人员趋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非法采挖、买卖,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的辨识能力,提高生态保护的意识,切勿因一己私利实施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文/通讯员 张杰 信网记者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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