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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以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实际从事营运行为的情况,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在“商业险”内进行理赔呢?

2023年9月5日,被告彭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T 型路口处,适遇单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两车相撞,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单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货车此前在某保险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投保时明确注明车辆为“非营运”和“家庭自用”,但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时彭某正驾驶该车从事运输经营。单某的女儿(唯一家属)单小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死者单某违反交通规则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300元,共计18.03万元。被告彭某的车辆投保为“非运营”性质,但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利用该车辆提供运输服务,并据此盈利,已明显超出普通家用的使用范围,亦与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符,故彭某的营运行为可以认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本次事故亦属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某保险公司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某应对原告的剩余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2.3万元。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为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准确理解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义务及责任,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理赔条件、免赔情形等内容,尤其是字体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变用途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文/通讯员 张杰 信网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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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01 15:07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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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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