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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费调查:乱收费是二手车贷款潜规则吗

2019-11-27 16:06:23
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三人目

原标题:“金融服务费”调查续:各种各样的费是二手车贷款“潜规则”吗

昨天,热心市民张先生打进新闻热线,反映有关二手车市场按揭贷款购车的一些乱收费现象。

张先生表示,自己长期从事二手车金融服务,对行业内部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早已深恶痛绝,这次将这些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公之于众,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加强监管,使整个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让广大购车者放心消费。

贷款购买二手车

需另付贷款总额的25%

张先生说,在二手车市场贷款购车,虽然不用支付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但是这笔费用会变相地在客户支付的利息中体现。

比如,客户在4S店办理按揭贷款购车,以3年贷款期限为例,一般需要支付贷款总额12%的利息,加上由4S店收取的贷款总额2.5%~4%的“金融服务费”,最终消费者共需要支付贷款总额15%左右的费用。而在二手车市场,如果选择贷款购车消费,则需要支付高达25%贷款总额的费用。

在二手车市场贷款购车,流程大致是这样:顾客上门购车,车商会以各种优惠方式推荐顾客选择贷款购车,顾客同意后车商会将顾客推荐给合作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和顾客洽谈。只要成交,担保公司会返5%贷款总额给车商。由于近几年担保公司遍地开花,担保公司为了生存,给车商的返还点数也越来越高,已从最初的5%上涨到了现在的10%。这笔费用最终由消费者买单。担保公司从银行借款的利率为9%,担保公司会收取6%的利润,加上给车商的10%返还,消费者最终需要支付25%贷款总额的费用。

二手车商巧立名目

收费项目花样百出

另外,张先生说,消费者如贷款购买二手车,除了支付高达25%贷款总额的费用以外,仍有可能遇到其他的“坑”,二手车商巧立名目,收费项目花样百出——

名目①贷款风险金

此项收费为消费者在办理贷款购车时,车商还会要求消费者交纳4%~5%贷款总额的风险金。对外收费名义为,因担心消费者跑路而承担相应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名目②公证评估费

此项收费较为固定,不受贷款金额多少影响,一律收取2500元。这其中利益分成为车商和担保公司各拿1000元,担保公司业务员拿500元。对外收费名目为办理贷款时的工本费。

名目③ GPS安装费

此项收费是为顾客车辆安装GPS,一般收取1500元,而GPS安装成本一般为300~500元。对外收费名目为怕消费者跑路,追踪不到车辆而安装。

名目④业务员家访费

此项收费为消费者在办理按揭贷款时,担保公司业务员需要走访消费者家里以及单位,对消费者经济状况进行一个摸底。一般收取300元~500元。

除此之外,车商还会要求办理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在他们这里按他们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投保,而顾客只能选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额,其他均须遵从车商的要求进行投保。而车商能从保险公司拿到除交强险外保额约20%的提成。

记者暗访

除贷款费用外

其他收费名目繁多

昨天,记者来到了位于龙湾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就张先生爆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暗访。

记者以购车者的身份来到了一家二手车行,询问一款2016年的宝马五系轿车,提出想以三年按揭贷款的方式购车。车行老板告诉记者,需支付共18%贷款总额的利息。当问及是否还有其他费用时,车行老板起初说:“没有了。”但最后他又说:“到成交时会和你说清楚的。”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另外一家车行,同样以2016年的宝马五系轿车为例,提出想以三年按揭贷款的方式购车。车行老板表示,贷款购车者首先需要支付18%贷款总额的利息,还要支付贷款总额4%的风险金,2500元公证评估费,以及1500元的GPS安装费。

当问到这些费用收取的原因是什么,车行老板告诉记者,这些都是担保公司收取的,他们只收车款,并指出贷款总额4%的风险金是担保公司垫资时需要承担风险而收取的,而2500元公证评估费是业务员代办各种手续收取的辛苦费。1500元的GPS安装费为担保公司担心贷款购车者跑路所安装的。

最后,记者还跑了另外几家车行。相关人员均表示,客户办理贷款购车时,除利息外还会收取其他费用。一位车行老板称,这些费用每家店收的总价都是差不多的,如果少收一项费用,其他费用会相应提高。

律师观点

二手车商收取风险金等行为涉嫌违法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项建挺:

对于二手车车商收取风险金、公证评估费、GPS安装费、走访费,捆绑销售汽车保险费等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手车车商的上述部分收费项目远高于市场价,且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强制性特征,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同时,上述费用的收取,二手车行会在合同条款上予以体现,该合同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确认为无效条款。

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季飞国: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经销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规定金额的罚款。

由此可见,如遇到经销商非诚信经营,强制消费者购买各种服务等不合理消费,消费者应敢于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说“不”。消费者在权利受侵害后,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挽回损失。若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要求经销商支付惩罚性赔偿。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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