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生患儿身亡 医院赔偿原告夫妇60余万元
鉴定机构认为原被告负同等责任 被告医院予以认可
产妇赵某在顺义区某医院加大催产素、人工破羊水等措施下顺产一名婴儿,但孩子因先天残疾、没有呼吸当即被送至另一家医院抢救。两天后,孩子死亡。赵某夫妇认为第一家医院未尽到医疗责任导致孩子死亡,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余万元。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5成责任,赔偿原告夫妇60余万元。
据赵某夫妇称,赵某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医院做产前检查,并遵守医生医嘱。去年4月,被告医院对赵某先使用催产药,之后又注射催产素。其间,赵某感觉不适曾多次要求医生剖腹产,但医生称赵某不符合剖腹产条件均未准许。后赵某在加大催产素、人工破羊水等措施下顺产。
原告夫妇称,医生并未告知孩子的出生情况,也未告知孩子的病症。当日下午,该院称孩子先天残疾、没有呼吸,怀疑为唐氏儿,并主动联系另一家医院对孩子进行筛查。两天后,孩子因抢救不成功去世。经尸检中心检验,死亡原因为“围产儿因宫内窒息致羊水吸入而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赵某夫妇认为,赵某在待产住院期间,被告医院未尽到医疗责任,致使孩子在出生时发生宫内窒息吸入羊水导致死亡,对此负有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该院的诊疗过程中虽有不规范,但均不是原则性问题,该婴儿抢救成功,但原告自动放弃,婴儿在24小时后死亡,且该婴儿为多发畸形。本案经过鉴定,结论为原告和医院付有同等责任。院方考虑到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伤害,故认同鉴定机构的结论,同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问题,经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双方对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60余万元。
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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