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坐滴滴顺风车身亡 家属索赔不顺当不满滴滴说法
45岁的井女士生命定格在今年5月16日。当天,她叫了一辆滴滴顺风车,没想到途中发生车祸。在事故发生后的近半年时间里,家属的索赔并不顺当。
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妻妹井女士家住大荔县,在蒲城县上班。5月16日傍晚,他接到妻子来电,说妹妹出事了,“一辆大车和妹妹坐的车相撞,大车压在了小车上面,人当时就没了……”从交警那里领回妻妹的手机后,他打开发现,妻妹当时坐的是从滴滴平台上叫的顺风车,顺风车司机也伤得不轻。6月26日,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妻妹无责。但因出事的两辆车所投保的公司不同,对谁承担多少有分歧,所以还是上了一次法庭,就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
张先生说,近半年了,滴滴平台方只是来了一个理赔专员,说送丧葬费的,“但领取这个费用需要我们签一份协议,我们没签,对方当时只说他们为乘客投保了,但因没签协议,此后就再没有联系我们。”
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10月底,多家媒体报道了《滴滴引入保险化解事故索赔难,最高可获赔120万元》的报道,说滴滴宣布与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合作,推出“滴滴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覆盖专车、快车、顺风车、巴士、试驾和企业级业务的司机和乘客。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如遇到意外事故,针对乘客产生的意外医疗、伤残、死亡等费用,平安产险将提供每人最高120万元的保险保障。保费由滴滴平台统一投保,不需要司机和乘客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滴滴出行官网“法律声明”中关于保险说明一项也提到,“本保险说明适用如下平台用户:滴滴出行平台专车、顺风车、固定线路巴士、企业级、试乘试驾业务的司机和乘客。在此您同意并认可滴滴为您购买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司乘意外综合保险,作为您使用本平台相关出行产品的额外人身保险保障。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如下:意外身故/伤残,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11月7日下午,记者致电搭载井女士的滴滴顺风车司机原某某的妹妹,她说哥哥还在恢复中,滴滴公司愿意赔偿,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对此,滴滴平台相关人士回应,鉴于事故事实和平台管控规则,平台对当事顺风车车主账号进行了永久封禁。法院判决后,平台工作人员也多次主动联系乘客家属和车主,希望妥善解决赔付问题。根据有关规定,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平台将视情况提供部分人道主义帮扶。
张先生对于滴滴方面的说法不满意,欲起诉对方为亲人维权,但起诉还要到北京去,他在滴滴官网的法律声明中看到,对方明确要在其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律师观点
关于理赔
观点1
可向网约车平台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保险理赔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机存在过错,乘客可向司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是侵权之诉;根据乘客与滴滴的约定,滴滴为乘客购买了意外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乘客的死亡已达到理赔条件,因此该理赔款应支付给乘客。《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滴滴平台投保的“意外综合险”赔偿,且有权向第三人(肇车司机)请求赔偿,即有权获得第三人(肇事司机)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两种是并存关系。因此,赵良善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乘客不仅可获得滴滴公司平台投保的“意外综合险”,也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外,滴滴平台还负有违约之责。乘客在滴滴平台上约单的行为,是合约行为。顺风车司机未安全护送乘客抵达约定地点,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一定的经济损失。
观点2
受害人家属可自行向保险公司报案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永进律师认为,虽然发生过“保险公司因私家车主通过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保险事故而拒绝理赔”的案例,但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理赔,因为:一、小轿车上人员财产损害由大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大货车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二、小轿车如果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依据2016年国务院多部门网约车管理办法,滴滴专车应当列入营运车辆的范围,但如果是顺风车,则不应属于营运车辆,也就不存在私家车主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形。关于滴滴公司所投保的司乘意外综合保险,也属于商业保险,可以与前面提到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一并对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进行赔偿。
关于滴滴公司投保的司乘人员综合保险的理赔,贾永进说,其实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因受益人不确定,最好由投保人滴滴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理后,应当作出是否理赔的答复。如果保险公司答复不理赔,则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此案中,如果受害人家属知道滴滴为乘客投保了,那么也可自行先向保险公司报案。
关于管辖权
观点1
约定管辖系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赵良善认为,滴滴平台《软件使用协议》中显示,顺风车信息平台业务,由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赵良善说,乘客在登录滴滴时虽对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有一个“同意”和“不同意”的简单说明,但细则约定是隐藏在《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的“软件使用协议”中的,乘客甚至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而且此协议是滴滴公司强加给乘客的,因为不点击同意,就无法注册并登录软件。且滴滴平台提供的协议管辖条款夹在《软件使用协议》条文中,字体小,并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乘客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滴滴平台使用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乘客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该协议约定由北京这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情形,也应认定为无效。
赵良善说,既然协议条款约定的管辖无效,那么就应根据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滴滴公司和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则运输始发地或运输目的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死者家属欲起诉,可将滴滴公司起诉于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法院。
观点2
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是选择之一
诉讼在什么地方进行,属于诉讼管辖问题,对此贾永进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就是选择之一。
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只要不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相悖,法律也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家属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前往滴滴所要求的北京相关法院诉讼,也可以向事发地蒲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实,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保险之诉,均可以在事发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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