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游客违规致意外事件频发 安全协议非景区免责金牌
自去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发生6起游客违规导致的意外事件。专家表示——
安全协议不是景区“免责金牌”
杨景茹
8月18日,一名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时,私自打开车窗向黑熊喂食,不料黑熊扒下了车窗,并将其左臂咬伤。就在出事前几天,山东日照灯塔风景区内,数名游客因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站到海边礁石上拍照留念,不慎被海浪卷入水中,导致两名游客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发生了6起游客违规导致的意外事件。虽然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游客应该接受教训,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买单”,但站在法律角度,游客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景区尽到了提醒义务,是否能凭此免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
高危区域仅有警示还不够
“游客和旅游景区之间其实是一种消费关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景区管理者如何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要从三方面来具体考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指出,旅游景区的管理者一方面要保证物理场所的基本安全措施,另一方面要对危险区域或者活动进行充分提示或警示,此外景区还需有对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措施。
“不可否认,游客违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景区如果把安全保障义务做到更好,游客的损失也有可能会避免或减小。”邱宝昌进一步表示,如果旅游景区内的项目有一定风险,还要根据项目的危险程度作更细致地划分,并以此来判定管理者需要尽到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般危险的,景区管理者仅需要通过警示来提醒消费者注意。而像野生动物园开放的猛兽区这样属于高度危险的,景区管理者就应该有更严格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除一般的警示提醒外,还应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来防止危险发生。
在邱宝昌看来,景区经营者应该预见到游客有可能违规并导致严重危害发生。他认为,“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说明经营者的服务还存在缺陷,一个是警示缺陷,一个是设计制造缺陷,完善的设计应该尽可能避免危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俊果认为,判断景区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未必都靠国家法律的规定,“关键是要与行业经验、普适或特殊行业的科技手段相一致。”
人身伤害免责约定无效
记者梳理近年来相关报道发现,各种游客违规导致意外的事件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景区未对游客进行提醒、景区未发现游客遭遇危险、景区发现危险后却来不及救助。在这三种情况下,景区是否都需要承担责任?
“前两种情况,景区都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郑俊果表示,而第三种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是游客还是景区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救助,责任的主次分配不同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此外,动物园应尽的义务与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区别。”熊丙万介绍说,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发生意外事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游客在动物园被动物所伤,便推定动物园管理者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游客在自驾入园前会被要求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协议书》,告知游客进入猛兽区必须锁好车门窗、禁止投食、严禁下车等禁止性规定,并明确划分园区、游客双方的责任义务。
游客因自身违规而发生意外,景区能否根据协议内容免责呢?“关于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实际上是无效的。”邱宝昌认为,除非游客有自杀的故意行为,景区才不承担法律责任。
郑俊果对此也表示赞同,她认为此类协议书在性质上应属于格式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下,可以起到合同法的约定规范作用。但如果游客遇险,则此类协议书上明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可通过合同让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不论责任如何划分,游客的违规行为还是会给景区工作造成影响,从景区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怎样可以减少游客违规事件的发生,并维护自身权益呢?
“游客因为违规而遭受损害,不能动辄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熊丙万表示,若景区时时派人巡查防止游客违规,其经营成本将会大幅增加,并通过票价的方式分散转嫁给每一位入园观光者。后果就是,景区为防止个别游客的违规行为,让大量依规旅游者为违规旅游者的危险举动买单。“这不公平。景区对违规游客进行救助,可在事后要求这类游客承担相应的费用。”熊丙万补充说。
邱宝昌则认为,罚款是行政部门的权力,景区立“违者罚款”之类的警示牌也是无效的,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曾将部分在飞机上闹事和在国外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并对这些游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为此,有网友提出,推出类似的征信“黑名单”制度对不遵守规定的游客作出限制。
对此,邱宝昌和熊丙万均表示,“黑名单”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制裁措施,应该由公权机关制定,不宜由园方私下设置。
“无论什么情况,都要慎用‘黑名单’。如果相关部门为了游客的安全和公共道德与经济利益设立了‘失信’或‘黑名单’予以公示,也是需要附条件的。不听劝阻、拒不悔改、造成损害,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郑俊果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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