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遭遇“以房养老”骗局 公证债权文书背后浮现违法问题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骗子假借国家“以房养老”政策之名,以投资返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骗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对债权文书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为委托中间人买卖房屋的全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是骗局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受害人维权最大的障碍。某些公证人员违规执业,受害人却难以取得证据。
由于公证高效、便捷的特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在服务实体经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过程中,又该怎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朱卉灵介绍,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而从2014年开始,此类案件却有了大幅增长。
朱卉灵: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 53.8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
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根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2013年12月,张先生把150万元借给了张某和徐某,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称他和徐某是夫妻,但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某擅自拿走了他的身份证,由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经查,借款汇入徐某账户后,至2014年1月7日,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某账户,同年3月1日徐某非正常死亡。张某有办理公证当天,在单位工作的证据,提交的签名与公证书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本人与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存档的照片也有明显差别。
法官钟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时张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张某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且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本人未到场公证、借贷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债权人向公证处隐瞒债务人还款事实、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等问题,甚至公证债权文书背后浮现出违法问题。
北京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庭长邵红燕:当事人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职业放贷人、贷款中介利用公证债权文书从事融资放贷业务,涉及的金额数以千万计,甚至过亿,远远超过了民间借贷的常态。
近期,一些老年人遭遇所谓“以房养老”的骗局,引发媒体关注,北京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张扬分析,这样的骗局最主要的就是两个步骤,第一步就是骗被害人与自己一起到公证处主动要求办理公证。
张扬:第一步就是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并办理一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形式上是一份借款合同,内容呢,他许诺被害人,这只是一种形式,因为债权文书不给办理其他公证,必须要办这种公证。这样被害人就相信了不法分子的许诺,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接着,骗子实施第二个关键步骤,办理全权事项的委托。
张扬:也就是他指定一个人为被害人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一切事项,之后一旦被害人到期没有还款,因为被害人认为他是不会还款的,不法分子利用他这种认识错误,去申请到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这时候,被害人可能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是被执行人了。最终,这个房屋及可能过户到不法分子名下或者真正出借人名下。
法官提示:轻易不要做全权委托公证,尤其是委托给陌生人,更不要以为到公证处公证只是走个形式。
张扬:不管不法分子怎么许诺你,这只是个形式,是国家支持的,你一定要看你公证的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就是什么合同,法院不会认为你再通过公证之外的口头承诺或者其他协议,就能否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是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可能被法院采信。第二,千万不要办理这种全权事项的委托公证,一旦把你的委托权放出去,你就控制不了你的房子,很可能被转卖、变卖。
作者:孙莹 北京新闻广播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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