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字之差,他的“饭碗”保住了
“珍妮,快7点了,食堂应该没晚饭了,咱们去外面吃吧。”杨丹一边收拾办公桌,一边问正在埋头看卷的同事顾珍妮。
“你先去吧,我这里还有点疑问没想清楚。”顾珍妮头都没抬,她的脑子完全聚焦于“左中指末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这个专业术语。
2017年1月5日,湖南省临湘市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顾珍妮承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2016年6月29日,在临湘市一小区内,雷某因经济纠纷,拿着扩音喇叭来到陆某家楼下讨要入股的20万元本金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雷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雷某的伤情为左中指末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陆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与雷某达成赔偿3万元的协议。雷某对陆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也请求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被判刑就意味着丢失工作。我为自己的行为抱歉,也很后悔。”提审时,陆某态度很诚恳,“但是,我只是推了她,把她的喇叭丢在地上,不可能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
顾珍妮迅速与司法鉴定所联系,法医的分析意见为:“雷某左手背及中指受伤部位,经X线照片检查和体格检查结果显示,该损失符合被钝器击伤所致。”
“钝器,应该是陆某丢下的喇叭,根据鉴定意见书和证词显示,雷某的手应该就是喇叭砸伤的。但是,左手中指……”顾珍妮敏锐地发现不对劲儿,但一时间又理不清思绪。她站起身,走到窗边,伸伸懒腰,注视着夜幕笼罩下的点点灯火。
举起左手,目光锁定在自己的左手中指,曾经浏览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个知识点如同闪电般出现在脑海:“对了!中指末节属于第2至第5指末节!那么,雷某轻伤二级的鉴定可能有误!”
她赶紧回到办公桌,继续审查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雷某‘左中指末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评定为轻伤二级。”然而通过细读规定,顾珍妮发现轻伤二级的标准是“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左中指末节不包括在内,雷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作为案件承办人,顾珍妮清楚地知道“轻微伤”与“轻伤”一字之差将决定陆某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而且,陆某是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字之差可能决定他会不会被单位开除。于是,顾珍妮详细复查所有的书证后,马上同司法鉴定所联系反馈情况。
司法鉴定所经过查询案卷,发现是值班法医理解有误,于4月7日向临湘市检察院送达《关于雷某司法鉴定意见更改的说明》,雷某伤情最终被鉴定为“轻微伤”。
5月19日,临湘市检察院检委会对该案讨论后,依法对陆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并于同日向司法鉴定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所进行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轻微伤’和‘轻伤’虽然只差一个字,对我而言却是保住饭碗的关键,谢谢检察官的谨慎和公正。”5月19日,陆某收到临湘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压在心上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司法办案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事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倍加审慎地审查案件,把好每一道关口,绝不能有半点懈怠。”顾珍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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