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4月7日讯 昨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城厢区法院对一起案件未执行到位,存在违法行为,遂向城厢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督促城厢区法院尽快执行到位。东南网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检察建议已挽回国家损失1050多万元。
据悉,日前,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尚未执行到位,而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滞纳金高达3000多万元,数额巨大。
经调查发现,城厢区法院于2014年3月对该案立案执行,于同年4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月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小区的十套房产,之后就一直没有执行到位。而在执行期间,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仍有大额的资金往来。
城厢区检察院认为,城厢区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存在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没有足额查封,在执行期间未实际冻结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按照法定期限执行的违法行为。城厢区检察院遂向城厢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督促城厢区法院尽快执行到位。
截至目前,城厢区法院已经执行到位1050多万元人民币,并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的10套房产(总价约为2480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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