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我省出台相关办法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根据缴获毒品量,举报人可一次性获得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于11月27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本办法规定,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但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50-100克,每案奖励5000-30000元;
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此外,本办法对举报吸毒、毒驾和非法走私、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均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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