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将至,年终福利成了不少单位职工的期盼。然而,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单位依然变着法地发福利;有的单位则矫枉过正,连员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发了。日前,中办、国办下发通知,明确指出节日福利多发或少发都是不对的!
那么,节日福利发多少合适呢?各省总工会都有具体量化标准,山东的标准是每人每年节日慰问品折价不超过1000元。
员工福利不能发购物卡
“根据我省规定,基层工会会员可享的福利主要有三种,过生日时送的生日蛋糕、法定节假日的节日慰问和职工教育活动中对优秀学员的奖励。”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说。
今年1月,山东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会员生日可以发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不得超过200元;法定节日可以发传统节日用品和生活必需品,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给予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则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上述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
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后,省直某机关单位科级干部李东的福利也有了变化。“生日时发了200元的蛋糕券,中秋国庆和春节都发了花生油等生活用品,其他福利都取消了。”李东说,算下来,总额不到1000元。
标准之外的福利,都是碰不得的。上述负责人介绍,工会有“八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等。
以前一个节的福利就超标了
李东回忆,八项规定实施前,超标准发放福利是普遍现象。2010年,他从县里考到省直部门上班,2011年春节,单位发了两桶花生油、一箱蔬菜、一提精品肉食和购物卡,总共算起来将近1000块。不过,这只是春节的,国庆、中秋还有物品和购物卡。“听老同事说,以前连洗护用品、卫生纸都不定期发放,并不是节日期间才有福利。”
不过,尽管八项规定查了三年,但还是有违规的。今年11月,中纪委通报的全国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共1091起,占22.6%,是最突出的问题。今年5月,山东省纪委曾通报,沂南县蒲汪镇下庄村和枣庄转播台都出现违规发放过节福利或津贴补贴的问题。
对此,山东省委党校教授王申贺分析,此前虽然要求单位发放正常福利,但是没有具体标准,各单位大多按照自己的理解执行。“比如有些国家垄断部门,会打标准模糊的擦边球,违规发放福利。”
此外,这类问题的发生是隐性的。“单位发放福利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单位内部人举报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王申贺认为,应加大单位发放福利、津补贴的申报力度,使发放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定了标准,基层职工感到更公平
如今定好了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李东反而觉得,这对所有基层干部职工都更加公平。
八项规定未实施时,李东还是省内某县的公务员,中秋节时单位发粉条、花生米等物品,另外再发200块钱。到了春节,再发包括粉条在内的四样食品和几百块钱,“算起来,一年还不到1000块钱。”
李东说,全省制定了统一标准之后,虽然单位可能不会顶格执行,但是差距也不会像之前那么大,让基层人员觉得更加公平。
王申贺认为,制定标准之后,给各单位发放福利范围有了明确的界限,不可能再按照各自的理解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不同单位、不同行业间员工的公平。
不过,王申贺提醒,还应该预防懒政的发生。“全省制定了统一标准,有些单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量少发或不发,这也是不行的。”(陈玮 周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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