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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货车肇事赔了路损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在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如果不慎对周围的人员、建筑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起重机械财产保险”可以为起重机械所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实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不少难题。青岛一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宁分公司)投保“起重机械财产保险”的商贸公司理赔之路困难重重,为此双方对簿公堂。经过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3.61万元。

近日,信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3年6月7日,在青岛市即墨区的一条道路上,青岛一商贸公司的货车发生意外,导致高速公路路面被划伤又遭污染。交警赶来调查后认定,货车司机得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受损的高速公路归山东的一家公司管,经过核算,光是车辆钢盆碾坏划伤路面的损失就有37500元,再加上污染路面散落杂物的600元,总共得赔38100元。2023年7月11日,该商贸公司把这笔钱赔给了山东的这家公司。

事实上,青岛的这家商贸公司早在2022年12月3日,就给这辆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宁分公司投了“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里面还包含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保额高达150万元,保险期限到2023年12月2日。出事后,青岛的这家商贸公司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一直没个结果。无奈之下,只能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宁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36100元。

在法庭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宁分公司表示,保险条款有特别约定,保险事故造成设备标的及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宁分公司认为,污染路面的600元就是间接损失,所以这部分钱不赔,诉讼费也不予承担。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货车投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该按合同办事。既然青岛这家商贸公司已经实实在在支付了路损赔偿款,那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36100元,完全合理合法。针对保险公司提出路面损失鉴定申请,由于事故发生已超半年,路面早已修复,且青岛这家商贸公司已完成赔偿,鉴定已失去实际意义,法院依法未予准许。

2024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宁分公司向青岛这家商贸公司赔付36100元。文/顾青青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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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02 10:34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顾青青
· 责编 ·
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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