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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健身器材掉落砸伤住客头 美仑酒店被判赔偿6.4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消费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到出行住宿,小到日常用品,每一个消费环节都不容有失。此前,青岛曾发生过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近日,信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3年5月3日,外地游客赵某某来到青岛,入住由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公司经营管理的青岛五四广场海景美仑国际酒店。当晚,赵某某前往酒店健身房健身时,不幸被掉落的健身器材砸伤头部。事发后,赵某某立刻被送往青岛一家医院急诊救治,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后续又多次辗转多地复诊和治疗。

赵某某认为,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未能向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因此要求酒店承担相关责任。然而,酒店方却称,赵某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在健身过程中调整健身器材不到位导致,酒店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某最终将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赵某某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9680.78元、误工费21962.17元、护理费2431.54元、营养费1500元 、交通费和住宿费合计11320元、后续面部瘢痕修复治疗费用、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在酒店健身时被掉落的健身器材砸伤属实。虽然酒店方声称赵某某自身有过错,但从事发视频来看,健身器材上并没有提示需放好健身器材的标识,现场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提醒或督促。赵某某作为消费者,第一次使用健身器材时,难以对其安全性能完全掌握,酒店以此为由推脱责任,加重了赵某某的注意义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最终认定,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公司作为健身器材的提供者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未依约保障赵某某的人身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作为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承担分公司的对外赔偿责任,赵某某主张由分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故总公司应承担分公司不足以承担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赵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认定和调整。比如医疗费,扣除重复主张部分,支持9131.91元;误工费因赵某某未提交证据,按鉴定意见的误工期60天,参照青岛市2022年度社平工资酌情支持14947元;护理费按鉴定的护理期7天,以青岛市2022年度社平工资的70%计算,支持1221元等,各项费用合计,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公司需支付给赵某某64288.91元。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国建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起案件中,酒店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件提醒广大商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是经营的基本责任,切莫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风险;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遭遇侵权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消费环境的改善 。 文/谷正原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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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6 11:18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谷正原
· 责编 ·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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