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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主播被索赔百万违约金 法院调解化纠纷

近日,城阳法院真情调解一起网络主播“百万违约金”案件。

原告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被告王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直播场地和设备设施,王某在公司指定平台和账户进行独家直播,每月直播天数为22天且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约定未经公司同意,王某不得在公司指定平台和账户之外进行直播,如违反则构成严重违约,王某需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及相应其他损失。签订合同后,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为王某提供了直播设备和直播场地,但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进行直播,且多次利用其它平台和账户直播。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多次要求王某依约履行合同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且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办案过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纪展尚发现王某在签订合同时仅是一名刚满19岁从艺校毕业的女孩,社会经验和法律认识不足,天真地认为违约没什么大不了的,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王某情绪发生很大起伏,痛哭说自己没钱。考虑到本案如果简单开庭判决,必然会对王某身心和今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办案法官一方面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积极联系青岛某文化传媒公司,从王某年纪较小,如果真给刚毕业的学生判上天价违约金,其无法履行成为“老赖”,影响未来发展入手,耐心细致讲明法、理、情。通过法官的调解,最终公司的态度也逐渐缓和下来,表示仅要求王某支付给其购买的设备以及租赁场地、布置场地的费用2万余元。在“面对面”调解当天,办案法官又让女孩和家长联系,女孩家里人和企业坐在一起真诚沟通,公司再次做出让步,仅要求王某赔偿2万元并同意进行分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在达成调解的第一时间履行完毕。原被告对于办案法官的真情调解均给予高度认可,纷纷表达感谢。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直播平台的爆火,网络主播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但网络主播与经济公司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经济合同》来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界定,这类合同往往对网络主播的违约行为约定了巨额的违约金。一旦网络主播发生违约行为,如何认定网络主播的违约程度及违约金数额,成为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尊重和保护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注意到网络主播往往是一些年轻又缺乏社会经验的群体,也要注重维护网络主播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对于网络主播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的投入、公司的预期收入、兼顾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年龄情况,同时用好调解手段,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争取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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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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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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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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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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