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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停车场石墩绊倒受伤 利群赔偿一半医药费遭拒

停车场处的石墩。(来源:受访人)

信网11月14日讯 “本想去利群超市买点东西,没想到被超市停车场的石墩绊倒摔伤了脸和腿。”近日,市民谢女士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自己于10月31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到达利群金鼎广场(崂山店)负一楼超市为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买完后途经商场外的露天停车场时,意外被停车场的石墩绊倒,导致脸部和腿部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口和淤青。事发后,谢女士向利群超市提出了赔偿要求,但超市方面仅愿意赔偿一半的医药费用,这一赔偿方案遭到了谢女士的拒绝。目前,双方正在就赔偿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

“那天我买完东西准备离开,路过停车场的时候,被停车场的石墩绊倒,摔到了脸和腿。”据谢女士回忆,当时天色昏暗,露天停车场的每一个车位后面都有一个长40厘米,高15厘米左右的长方形灰色石墩,这些石墩的主要功能是用来阻挡车轮意外滑动,还可以限定车辆准确停放到最佳位置。“石墩的颜色和地面颜色十分相近,路面上也没有任何提醒标识,稍不注意就会被绊倒。”谢女士说。

“当时我的右脚被石墩绊到,左膝着地,脸部直接磕在前一个石墩子上,整个脸瞬间肿胀起来,眼睛里也全是淤血。”随后,谢女士立刻前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急诊进行检查,医生诊断出她的脸部是因软组织挫伤导致的肿胀,“伤处距离眼球只差1厘米,我现在想想都后怕,当时差那么一点儿就伤到眼球了。”

此外,她的左腿膝盖处也受到了影响,磕碰严重导致腿部目前无法正常弯曲,穿衣、走路都变得困难,这给她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原计划第二天要出差的她,也因此无法正常出行,这不仅打乱了她的工作安排,还影响了她的工作进度。

次日,谢女士向利群金鼎购物中心客服部门反映了此事,并提供了受伤照片及诊断记录。经过两天的调查,商场相关负责人查询了监控,确认了事故的真实性,并表示愿意承担谢女士一半的医疗费用,但谢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我觉得他们的态度不够积极,而且停车场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那种石墩子周围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万一行人绊倒后果不堪设想。”她希望商场可以赔偿自己全部的医药费、6天的误工费、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以及交通费200元。

针对此事,信网联系了利群金鼎广场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已经对谢女士的遭遇表示慰问,并承诺会积极处理此事。“谢女士摔倒的地点是机动车道区域,而非行人专用区域,因此未设置警示标志。目前,我们还不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对于顾客的诉求,我们将会向更高层级反映,并继续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截至发稿,双方仍在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谢女士表示,如果协商无果,她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杨文光律师评析,顾客本身具有注意义务,但石墩周围缺乏明显的警示标识,商场可能需要在此事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定。“商场未能提供适当的警示标志,增加了顾客受伤的风险,因此在赔偿责任上,商场不能完全免责。然而,顾客也需对其自身的注意义务有所考量。最终的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需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程序来确定。”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谢女士在利群超市购物后,在停车场行走时不慎被石墩绊倒,导致面部和腿部受伤。利群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于顾客的人身安全具有保障义务。由于停车场缺乏明显警示标志,超市可能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超市能够主动改正不足之处并对受害者进行充分赔偿,有可能避免进入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超市不愿意配合解决,谢女士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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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4 16:58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郭慧敏
· 责编 ·
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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