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信网报道了青岛市民杨先生行车途中与救护车相撞事件,爱车报废但家人并未受伤,交警判定救护车全责(详见《执行任务返回途中发生事故 救护车闯红灯撞废宝马》)。令杨先生不解的是,救护车没有鸣笛也没亮警示灯,并非在执行急救任务,为何闯了红灯。急救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拥有红灯通行的优先权,但“优先权”不是“特权”,不能肆意乱用。
救护车承担救死扶伤的重要使命,主动让行已成市民共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社会为紧急救援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礼让救护车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应该做的。
法律赋予救护车优先通行权有严格的限制,不可肆意使用。使用报警器、执行紧急任务、确保安全是特种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救护车运载急救病人,忽视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对病人或路人都会造成伤害,与急救优先的意义本末倒置。行车安全是第一要务,享有通行优先权的急救车辆更应绷紧安全的弦。
优先权不是特权,不能脱离法律框架随意运行。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与普通车辆一样遵守交通规则。滥用优先权违法违规,侵害他人利益,占用社会资源,无法将急救车辆的效率最大化。享有优先权的个人或单位应该受到更加严格的考量,谨言慎行,来自市民的监督也是这一权利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自由都有边界,任何优先都有条件。杨先生车祸事故中的救护车无疑突破了边界。礼让救护车虽然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但这份善意并非凭空而来,背后是市民对个人利益与社会资源的让步。2023年以来,信网报道了青岛36路、369路、321路公交驾驶员为救护车让行的事件,纷纷获得乘客与网友的点赞。驾驶员的主动让行体现出对社会制度与法律的尊重,面对市民的信任,救护车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优先权,对其他车辆与行人负责。
此次救护车全责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优先通行权是法律规定下有条件的约束,不是“特权”,不能倚权任性。同时警示特种车辆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民的信任与善意,才能将急救优先的作用最大化。
信网评论员 王熠冉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