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9日讯(通讯员 萧松 记者 赵宝辉)一些商家利用“会员协议”“活动细则”“店堂告示”等形式,把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暗含其中,给自己的侵权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往往较为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多家连锁药店侵害。接到举报后,先后出动执法人员13人次,连续3天对青岛多家连锁药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中个别连锁药店在与消费者利用微信小程序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等合同或协议文件中,存在诸如“对使用小程序而产生的风险由用户自己承担”、“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接收我们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向您本人发送促销活动等内容,并不会因此向我们主张任何权利”等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其行为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涉及上述行为的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个别连锁药店上述行为已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为帮助企业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水平,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企业送达了《侵害消费者权益风险预警提醒告知单》,宣讲并深入解读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截至目前已责令3家药店改正5条不规范格式条款。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当前正在深入推进的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工作,继续严查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青岛旅游消费市场环境,打造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商家:侵犯“会员”权益不能披上“合法”的外衣,违法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在加入商家会员、参加优惠活动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对侵害自身权利的“霸王条款”坚决抵制,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