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4日讯(通讯员 王晓琼 李敦收 张蕾)近日,青岛中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台湾居民李某某与青岛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纠纷,与之相关的执行标的额达上千万的执行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一并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青岛某公司是西海岸新区的一家老牌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享誉国内外。因其台湾股东李某某长期存在家族股权纠纷以及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合作纠纷,影响公司运营二十余年,公司涉及的案件包括股权转让案件、股东分红案件等十几起,涵盖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案情复杂,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巨大,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在本案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民四庭办案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并没有因为案件仅是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上诉二审案件,就直接判决结案,而是在深入了解各方所需后,启动了和青岛市台港澳办的联处工作机制,邀请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黄清莲与青岛市台港澳办领导及工作人员一起,同青岛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充分听取企业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法官积极联系青岛某公司的台方股东李某某,多次耐心听取她的诉求。经过不懈努力,各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在座谈会议之后,本已达成的初步意见又因青岛某公司的反悔而无法执行。在此情况下,法官们并没有轻易放弃,因为旷日持久的诉讼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如何通过恰当的诉讼手段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是本纠纷妥善处理的最佳目标。为此法官展开了长达三个多月的调解工作,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数十次沟通,终于使本案当事人青岛某公司与其股东李某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青岛某公司的其他中方股东、台方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各方达成四方协议,不仅使本案股东知情权纠纷得以解决,同时化解了股权转让纠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后续诉讼,长达二十余年的公司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更重要的是,在股东李某某退出后,公司将可以自主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将公司组织形式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公司治理要求。通过此次和解,公司股权架构清晰,股东可以齐心协力实施这二十余年来公司不能考虑也无法考虑的战略目标,为企业将来的战略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在未来争取实现更大的价值。
民四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查清事实,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用心去审理案件,变传统的法院被动受理案件变为主动作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快速发展,维护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增进两岸依法交易、互动,为实现两岸统一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案纠纷的和解处理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党的二十大精神,高扬法治风帆,助力企业发展的担当作为。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