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7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宝食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涉嫌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即墨区足耳康保健院涉嫌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分别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2年6月1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青岛宝食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待售的食品康师傅冰红茶、益正元乳酸菌未明码标价。经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从名称为城阳区甘云秋超市购进的上述食品,购进康师傅冰红茶2箱(30瓶),进货价格32.0元/箱,销售价格4.0元/瓶;益正元乳酸菌2箱(24瓶),45元/箱,销售价格5.0元/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内未销售的上述康师傅冰红茶12瓶,共销售18瓶,违法所得33.6元;未销售的上述益正元乳酸菌15瓶,共销售9瓶,违法所得1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宝食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85元,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日对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548号即墨区足耳康保健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为顾客提供保健按摩等服务时未进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即墨区足耳康保健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足耳康保健院处以1000元罚款。(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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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2年7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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