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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布最新机动车租赁安全管理通告

2018-06-06 18:22:44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姜妍同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6月6日讯 日前,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租赁安全管理。

根据《通告》,机动车租赁经营者,要完善身份查验制度,依法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并记录,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要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鼓励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技术,强化租赁车辆管控。

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租赁车辆相关证件,禁止携带和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通告》规定,经营者发现下列人员或物品的,可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通缉人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违反《通告》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通告》全文见附件。

附件:

关于加强机动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机动车租赁 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山东省 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租赁经营者应当完善身份查验制度,依法采集和报 送有关信息。

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 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 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对不符合 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机动车租赁 服务。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服务。

二、 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租 赁车辆的管理。鼓励租赁经营者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智能技 术,强化对租赁车辆安全的管控力度。

三、 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租赁车辆相关证件,禁止携带 和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 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枪支、弹药或者弩、 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四、 租赁经营者在租赁车辆过程中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 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 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五、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 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姜妍同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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