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3日讯 解除购房协议后,5万购房定金却不退?市民孙女士来到绿地欢乐滨海城看房并定购了一套房子,但后期因孙女士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无力承担余下费用。于7月29日与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置业)解除了定购协议。但绿地置业以定购协议中定金为5万元为由,拒绝归还其中的5万元定金。孙女士于是将其告上法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绿地置业全款退还孙女士已交购房款。
2016年7月2日,孙女士与绿地置业签订欢乐滨海城定购协议,约定定购绿地置业青岛市市北区702户房屋,并交纳了245884元购房款。意外的是,她本该在2016年7月6日之前去绿地欢乐滨海城与开发商签定《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因此也无力负担余下房款。迫于无奈,孙女士在收到绿地置业发出的关于签署《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付款的催告函后,也没有前往。
2016年7月29日,绿地置业向孙女士发出解除《绿地.欢乐滨海城定购协议》通知书,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定购协议,并告知孙女士已交定金5万元不予退还。对于定金不予退还的通知,孙女士不予认可。她认为在已收的购房款中,售楼处出具的收据中注明是房款,她从未交纳过任何定金。
对于孙女士的主张,绿地置业认为,定购协议中多处体现了双方对于定金的约定,且明确定金为5万元,出具的收据并不能否认双方对于定金5万元及定金罚则约定的适用。为此,双方对于孙女士所交纳245884元购房款是否包含5万元定金各执己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购房者孙女士与绿地置业之间的定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孙女士在签订定购协议后,因自身原因未与绿地置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据此于2016年7月29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定购协议并无不当。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单独订立定金合同,且绿地置业为孙女士出具的收据中注明付款内容为房款,因此法院认为绿地置业依据定金规则要求不予退还5万元定金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此判决绿地置业返还孙女士购房款245884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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