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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全面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方便律师调查取证

2018-03-21 13:51:06
来源:信网
作者:潘雅欣 时满鑫 王俊阳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3月21日讯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律师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执行质效,近日,信网获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在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该《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调查令可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持令人,必须是经案件当事人特别授权、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执业律师。

《规定》对申请调查令的证据范围、期限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存放于被调查人处与案争事实存在关联性的材料。在案件审判阶段,调查令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刑事案件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保密,及不宜由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予签发调查令。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申请向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及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申请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申领调查令,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申领调查令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自行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持令律师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及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于调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持令人在调查中获知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

持令人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等相关证件,交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加盖印章。被调查人应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提供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能立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人。 对涉及国家机密等的相关证据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及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持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2、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的;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信网全媒体记者 潘雅欣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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