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7日讯 刘女士曾在青岛胶州市洋河镇的东方佳苑小区18号楼购买了一套房产,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恒公司)应于2014年5月28日前将房屋交付,但是直至2016年9月21日,18号楼才竣工验收,并且房屋实测面积相比之前的暂测面积也略小。刘女士因此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部分房款,多次协商未果。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事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退还1.4万元房款。
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3年10月10日,刘女士与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山大路2号东方佳苑住宅小区18号楼的一套房屋,暂测建筑面积118.28平方米,每平方米3500元,房屋价款413980元。其中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胶州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建恒公司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对于交房时间问题,建恒公司应于2014年5月28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刘女士,交付条件为房屋竣工验收;建恒公司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但是截至2016年9月21日,东方佳苑18号楼才通过竣工验收,实测面积为114.03平方米,并于当年11月22日,建恒公司与刘女士办理了房屋交接书。对此,刘女士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因面积不符多支付的房款1.4万元,但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遂将此事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对于此事,建恒公司表示,2013年冬天,因强冷空气导致工程停工4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应当从计算违约责任的时间中扣除4个月。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建恒公司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建恒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房屋交接书中确认的实测面积为114.03平方米,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根据合同特别告知部分的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刘女士要求建恒公司返还1.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建恒公司支付交房违约金33764.30元、返还刘女士购房款1.4万元。
建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审判结束后,建恒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减少支付刘女士违约金1万元。理由为建恒公司已经按约于2014年5月28日通知刘女士领取钥匙并进行装修和入住,被其拒绝,房屋不能交付系因刘女士不领取钥匙造成。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该扣减1万元。
刘女士表示,自己未收到建恒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房时开发商应当交付给购房者的相关材料。建恒公司逃避责任构成事实违约,却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才导致自己未领取钥匙。并且,向购房者仅发放房屋钥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履行交房义务,还需要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文件与手续。2014年5月28日,自己购买的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即使交付钥匙也不具备入住条件,不能认定建恒公司履行了交房义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并依法判决驳回建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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