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4日讯 薛先生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67号金盛苑的房子,房屋总价102万余元。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联兴置业将房屋交付给薛先生,但截至2015年4月25日,开发商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置业)才通知薛先生交房。薛先生认为损害了他权益,向法院起诉追讨逾期交房违约金。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决联兴置业赔偿业主薛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55735.67元。
购买新房遭遇延期交房
2013年3月20日,薛先生购置了联兴置业金盛苑的房子。双方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02万余元。其中52万余元的首付款薛先生已支付,其余贷款。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联兴置业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联兴置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应当按照薛先生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但2013年10月31日,薛先生却没有等到联兴置业房屋交房的通知。直至2015年4月21日联兴公司才在报纸发布公告,通知购房者2015年4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交房手续。对此薛先生认为联兴置业违约,因按购房合同规定,支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随后将联兴置业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购房者薛先生与联兴置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而联兴置业违反约定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购房者薛先生支付违约金。
根据法院调查,虽然薛先生未接收他所购置房屋,但是联兴置业已于2015年4月21日在报纸发布公告,通知购房者2015年4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交房手续,因此薛先生未在此期间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系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按照合同规定,联兴置业共逾期交房545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联兴置业应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购房者薛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735.67元。而购房者薛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500000元,应向联兴置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00元,该款项应从联兴置业需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扣除。
一审法院判决联兴置业支付购房者薛先生自2013年1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4035.67元。对于该判决结果,薛先生认为法院判决中逾期交房时间的计算以及对他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两部分有异议,因此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为单体验收合格。因此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至联兴置业发布公告时,薛先生购置的房屋已单体验收合格,具备了交付条件。因此购房者薛先生拒不接收房屋,系其自行扩大损失。
除此之外,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根据此后联兴置业与薛先生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第二支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如甲方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应视为联兴置业与薛先生就贷款的付款时间做出了重新约定,以该条约定的”实际划款日”为准。由此可见,薛先生的贷款并不存在逾期到账的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联兴置业支付薛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55735.67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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