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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易和格式条款侵权较集中 顾客应小心购车“陷阱”

2018-03-13 13:36:27
来源:信网
作者:杜杲燃
责任编辑:芃芃

信网3月13日讯 进入3月份,各类汽车展销会逐渐密集起来,3月13日,青岛市工商局根据2017年汽车类投诉情况分析发现,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交易行为、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不履行‘三包责任’义务的侵权行为”投诉较为集中,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青岛工商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应特别注意这些“陷阱”。

据了解,强制消费者购买车辆商业保险行为、强制为消费者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行为、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品行为等是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交易行为最为常见的表现。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这些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形式多样。

乱列不可抗力条款范围

“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造成的延期交车情形,列入不可抗力条款范畴”。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销商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作为不可抗力情形,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条款。

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

“在签订合同后,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税费调整和车辆生产厂商调整零售价格,卖方有权变更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购车人不得向卖方提出退车要求”。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加重消费者责任

“购车人对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发生故障由购车人自行负责,由卖方承担的‘三包’责任,自购车人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卖方将“加装附件”也作为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无论“加装附件”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为免除三包责任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在交车前卖方有权对车辆存在的由于运输或生产厂商原因造成的外观瑕疵或轻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对车前预检及修理工作无须取得购车人同意,也无须向购车人特别披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

不履行“三包责任”义务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不在指定点的维修站进行保养、检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应免费更换变成免费修理”。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补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期内,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也就是说,脱离保养不等于脱离保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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