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1日讯 王女士2015年在即墨区中航绿城百合花园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17年7月份房子交房,在验房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房间内部墙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便商定先由开发商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待维修后再进行交房。2018年1月份房子顺利交房,但这时王女士却得知,她的物业费需要从2017年7月份开始算起,王女士觉得不合理。
王女士表示,在她2017年7月交房发现问题后,开发商表示先进行维修,并承诺将交房时间延期。“我实际的交房时间是在2018年1月份,在这之前这个房子跟我没有关系,为啥要我交物业费?”
小区的物业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有明确规定,交房时开发商应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然后进行交房。而物业费就是从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开始算起。
工作人员还说:“根据购房合同规定,交房之前需要开发商办理竣工验收,通过了竣工验收证明房子没有问题,所以除非业主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其他原因是不能作为拒绝交房的理由的。之所以推迟交房可能是当时双方商议的结果。”
即墨区住宅办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应当自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费,“建议王女士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者重新签订入伙通知书。”信网全媒体记者 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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