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30日讯 2017年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结果公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获得青岛市财政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励资金266万元、193万元、344万元、261万元、127万元、372万元、410万元、208万元、345万元、122万元,总计2648万元。
未出现秸秆禁烧火点奖励50万元
2017年,西海岸新区、城阳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未出现秸秆禁烧火点,各获得年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即墨区出现2处秸秆禁烧火点(非重点禁烧区域),需向市财政缴纳秸秆禁烧生态补偿金10万元。
为做好2017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充分调动各区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青岛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了青岛市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与2016年方案相比,2017年方案增加了四大板块。
增加SO2、NO2考核指标 PM2.5、PM10所占比重相应调整
PM2.5、PM10、NO2、SO2四项污染物权重分别占40%、35%、15%、10%,之所以修改,是因为省考核办法中增加了对SO2、NO2的全年一次性奖励,为了保证青岛市这两项指标的持续改善力争获得省奖励资金,故增加此项内容。同时鉴于青岛市各项污染物改善难度不同,所以比重与省考核办法略有不同。
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资金系数为10万/百分点
另外,还增加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资金系数为10万/百分点。自2016年起,国家、省将空气质量优良率作为大气考核约束性指标,设定此项指标也与省考核办法保持一致。
增加秸秆禁烧火点的处罚额度
重点禁烧区域、其他区域每次出现火点的处罚金额由5万元、3万元分别提高到10万元、5万元。
近年来,青岛在国家“大气十条”工作中,秸秆禁烧考核一项均不得分,原因在于每年均出现禁烧火点。2016年首次将秸秆禁烧火点纳入生态补偿考核,相关区市均提高了重视程度,火点由2015年的35处大幅下降到7处,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适当提高处罚额度,以进一步督促相关区市加强此项工作,努力实现火点零出现。
由季度考核变为年度考核
结合青岛的实际情况,根据市财政统筹安排,今年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由去年的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改为年度考核和年终一次性结算,每季度公布累计同比改善情况。
《青岛市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2017年继续在各区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及内容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一是考核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40%、35%、15%、10%。二是考核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上两项的考核范围均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考核数据采用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三是考核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根据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对有关区市进行资金奖励或扣缴,考核范围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考核数据采用环境保护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核定结果。
设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金)用于对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金实行市、区(市)分级筹集。市对各区市实行年度考核和年终一次性结算,每季度公布累计同比改善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四类污染物考核方式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区市生态补偿金额度=[(上年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度PM2.5平均浓度)×40%+(上年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度PM10平均浓度)×35%+(上年度NO2平均浓度-本年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度SO2平均浓度-本年度SO2平均浓度)×10%]×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方式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金系数为10万元/百分点。
某区市生态补偿金额度=(本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三)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方式
重点禁烧区域(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1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10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1处火点,缴纳5万元。对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市,市财政奖励50万元。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有关区市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年终通过财政体制上解。补偿各区市的资金从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和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各区市统筹用于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各区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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