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3日讯 2017年11月2日,于先生入职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新天地”),任营销经理一职。10天后他认为该公司并不适合自己,就提出离职,但离职后却出现了问题,“没有给我发工资,还三番五次让我去交接工作。”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联系阳光新天地,工作人员起初表示从来不知道于先生这个人,后又称于先生只是面试,没有入职。
“当时我是通过网络招聘找到的这个岗位,也面试入职了,上了10天班,觉得这个公司不合适我,就提出离职。”于先生告诉信网,他在阳光新天地的试用期工资是每月8000元,十天的工资按照时间折算应该有2600多元。于先生在离职的当日交接工作,阳光新天地人事部门负责人说有工资,却一直没给发放,“我家离阳光新天地很远,离职后人事部门的这个人又让我去做工作交接。我去了,但工资还是没给发,过几天又说我得再去一次,这不是故意刁难我吗?”
阳光新天地工作人员起初称从来不知道于先生这个人。1月22日下午,信网再次联系阳光新天地时,工作人员又说于先生只是在阳光新天地方面进行面试,并没有正式入职。对此,于先生否认:“当时我在那儿上班时每天还都有打卡,公司也都有记录。”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试用期内离职,并不会影响于先生通过正常渠道维权,但于先生在证明自己和阳光新天地的劳动关系和承诺工资标准上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于先生可以正常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当初双方认同的是每月8000元的工资,那于先生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按天数折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信网全媒体见习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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