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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同于体罚 青岛将出台细则加以明确

2017-02-25 21:59:49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2月24日讯 2月4日,青岛市以青岛市政府令的形式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24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这一全国首个以学校为主体的规章。信网 (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学校章程与职责、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督导与考核评价和发展保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保证了各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性,将课程开发、校章制定、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支出等内容放权于学校,该《办法》将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学校课程自主开发 每学年进行全面自评

《办法》中明确,中小学校要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小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学校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法》立足于构建多元评价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围绕学校、学生、教师等被评价主体,构建了多维度评价体系。建立学校自评、政府督导、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机制,规定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对学校办学质量开展1次全面自评;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惩戒”不同于体罚 将出台细则加以明确

在《办法》中,最引人瞩目的是首次提到了“惩戒”一词,“中小学对影响教育秩序的学生,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提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的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惩戒的解释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与体罚完全不同。惩戒的目的要正当,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要以教育为主,以育人为目的,遵循学生的人格尊严;要措施合理,对学生的惩罚方式和程度,与惩罚措施相均衡,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要程序合法,实施惩戒需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

同时,王洪琪表示,我市将依据法律法规,以教育保护学生、不违反有关青少年保护禁止性条款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为基本前提,会同专家,发动校长、老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相关指导法规的研究制定,制定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

多部门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 教师编制总量三年一核定

《办法》规范了学校规划建设、经费与编制、校园安全联动机制和评比检查等,保障学校发展。《办法》规定市、有关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围绕保障学校经费和教师需求,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每3年核定1次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并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公用经费定期增长机制。

同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建设专门的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并统筹社会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和社区教育基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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