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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绝依照判决提高违约金 清华园小区业主有房难收

2017-12-07 18:29:59
来源:信网
作者:于晓
责任编辑:芃芃

信网12月7日讯 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青岛西海岸新区清华园小区的业主终于在2017年10月底陆续接到了交房通知。可在交房现场,业主却因违约金数额的问题难以收房。“想要拿钥匙,开发商不按照法院判决赔偿,得同意他们的赔偿标准,要不然连新房子的门都进不了。”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清华园小区的30多名业主曾就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低为由将开发商青岛鸿升领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领航”)告上法庭,最后业主胜诉,但违约金拿不了现金,只能抵扣物业费。

清华园交房违约金却不按法院判决的执行

为了给儿子准备婚房,王先生于2015年购买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清华园的一套住房,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6年10月28日。但开发商鸿升领航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业主收房,直到2017年10月27日王先生才收到了收房通知书。

“因为延期交房的事,不少业主都跟开发商打了官司,最终的审判结果也是业主胜诉,我以为这次交房会很顺利,没想到开发商又出了幺蛾子。”王先生告诉信网,在他与鸿升领航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延期交房的日违约金是总房款的万分之0.1,这个标准显然不能弥补因为延期交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法院在审理后,要求开发商按照总房款万分之1的标准支付日违约金,最终也是胜诉了。“鸿升领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二审开庭之前,鸿升领航又突然撤诉了。”

然而在交房现场,王先生在领取新房钥匙前,被要求签下另一份赔偿协议,协议内容却与判决书不一样:“判决书里的违约金是万分之1,现在开发商只按照万分之0.5计算,整整少了一半。”王先生当场就提出了异议,但交房现场的工作人员直接答复“不签就领不了钥匙”。

信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确实有多名业主因延期交房违约金一事起诉开发商鸿升领航,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与王先生所说一致,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由合同中的万分之0.1提高至万分之1。

其中一位业主的法院判决书

违约金拿不了现金只能抵扣物业费

除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对,业主想要拿到这笔钱也是不行的。“开发商说违约金就直接抵物业费了。”王先生说,交房后还要交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自己本想用部分违约金抵保证金,可是开发商不答应,“人家就只让抵物业费。”

王先生还向信网出示了另一位邻居在物业办公室签下的协议,协议中的甲方就是开发商鸿升领航。协议约定,经友好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物业费4146元,与房屋交付有关的纠纷一次性解决;除房屋交付以外的其他争议,仍按照《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约定解决。

信网联系了清华园的卓和物业,工作人员说,每位业主都是由开发商领过来的,“开发商说业主的交房手续都办完了,我们就只负责办物业手续,协议跟物业没有关系。”

随后信网又拨打了开发商鸿升领航的电话,工作人员对于违约金支付以及抵扣物业费的情况没有否认,但称自己不了解情况,要让领导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信网没有接到鸿升领航的任何回复。

开发商拒按判决赔偿业主可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董来阳律师认为,开发商将违约金支付与业主领取新房钥匙捆绑在一起肯定是不合适的,开发商既然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就应该按照约定办理交房手续,不应提出额外的不合理要求限制业主收房。

对于鸿升领航的赔偿协议与法院判决不同的情况,董律师认为在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当事双方仍旧可以进行和解,重新约定执行方式,但前提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而不是像鸿升领航这样直接要求业主接受新的赔偿方式。“房地产公司协商业主签订协议,业主如果同意应视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间和解,此时还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如果业主不同意协议内容,业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还可以执行和解,也可以不同意执行和解,要求按照判决内容执行。”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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