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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掉入无掩盖管道井受伤 中建八局被判赔1.3万

2017-11-18 23:08:54
来源:信网
作者:顾青青
责任编辑:芃芃

信网11月18日讯 贾先生在即墨古城改造安置区B安装纱窗,在回到地下停车场拿东西时,因光线太暗掉入一个无掩盖的管道井里,导致左侧股骨干骨折,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贾先生认为即墨市鼎泰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泰)作为开发公司、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郡物业)作为小区物业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作为施工建设方应该承担责任,随后将其告上法庭。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中建八局被判承担20%的责任,赔偿1.3万余元。

市民掉入无掩盖管道井受伤

2016年3月18日中午,贾先生及其对象程女士在即墨古城改造安置区B1北区安装纱窗,将轿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上楼后发现有东西没有拿,贾先生一个人返回到地下停车场。但意外的是因光线太暗,掉入一个没有掩盖的管道井里,导致其左侧股骨干骨折受伤,随后贾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

出院后,贾先生根据医生建议在家卧床休息了3个月。他认为鼎盛泰作为开发公司、东郡物业作为小区物业公司、中建八局作为施工建设方,对其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责任,随后将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4万余元。

在法庭上,贾先生提供了出事现场照片、120急救证明及事后录像资料等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中建八局承担20%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地下停车场由鼎泰盛开发,中建八局施工建设,但因贾先生受伤时地下停车场正在建设中,因此并没有交付给东郡物业公司。

而涉案地下停车场当时没有完全封闭,车辆可以出入,地下没有灯光,出事管道井周围也没有防护网及警示标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贾先生受伤时涉案停车场正在施工阶段,由于中建八局没有完全封闭该停车场的出入口,而贾先生驾车入内也没有遭到制止,且涉案管道井周围没有防护网及警示标志,故中建八局作为施工人应承担一定侵权责任。而贾先生作为成年人在知道涉案停车场还没有完善交付使用,且没有光线。在明知会存在一定危险,仍进入该停车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跌入管道井受伤,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中建八局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贾先生1.3万余元。

终审维持原判

针对一审的判决,贾先生与中建八局均不认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建八局认为,贾先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在中建八局施工的地下车库受伤,仅向法庭提供事后拍摄的照片,照片时间地点及人物无法确认,缺乏证明力。因此中建八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赔偿,诉讼费由贾先生承担。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贾先生受伤地点、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是否正确,贾先生的赔偿项目是否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根据贾先生提交的照片和即墨市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证明,证明事发地点是在地下车库,中建八局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中院不予认可。

根据贾先生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居委会证明可以证明贾先生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结合贾先生从事的工作,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并无不妥,综上,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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