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即墨撤市设区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7〕148号)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即墨撤市设区区划调整的意见》(青发〔2017〕21号),撤销县级即墨市,设立青岛市即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墨撤市设区后,过渡期内仍享有县级管理权限,同时享受区级有关优惠政策。青岛市委、市政府授权原即墨市实施的政策不变,但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报青岛市政府批准或青岛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除外。
二、关于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问题。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保持不变;办事办证的场所、联系方式保持不变;服务监督、评议渠道保持不变;正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窗口已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的申报资料仍然有效,不需更改,不需重新申报,相关单位按既定程序继续完成审批。
三、关于证照的有效性问题。企业、群众目前所持的证照仍然有效,并可正常使用。群众所持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结婚证等证照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更换或重新办理;企业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仍是企业经营相关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关于证照的更换问题。企业、群众目前所持有的证照无需立即重新办理变更,在证照年检年审或有效期到期之后,由有关部门按新的名称进行更换(有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除外),在更换过程中有关联关系的证照需同步进行更换。如企业、群众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需要更换证照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办理,不得拒收、拒办。
五、因撤市设区带来的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及水、电、气、通讯用户缴费名称等改变,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通知相关单位、个人根据业务需要实施变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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