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11日讯 于某某曾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3号的万泰随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价值1826069元的期房,在其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后,开发商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泰置业)却未按时交房。于某某遂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万泰置业曾表示,逾期交房是因自来水、电力、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延误工期原因,而非自己公司原因所致。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万泰置业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购房后逾期交房一年多
2012年9月9日,于某某与万泰置业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登记手续,约定购买万泰公司位于青岛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某房产,总价款人民币1826069元。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万泰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给于某某。如未按约交付房屋,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于某某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20天,万泰公司应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于某某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于2012年9月11日支付万泰公司购房款1426069元,余款400000元通过青岛市公积金贷款于2012年10月23日汇至万泰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但是直至2014年8月16日,万泰公司才将房屋交付给于某某。
于某某认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6日,万泰置业逾期交房593天,应按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94658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万泰置业认为逾期交房非自己原因
信网了解到,万泰置业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涉案房地产项目因受公用设施、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业公司、市政排水处、热力公司未能进场施工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根据购房合同中相关补充条款的约定,自己可以据此延期交房,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此,于某某表示,补充条款系万泰置业单方制定的格式性条款,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该条款免除万泰置业义务,排除自己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于某某与万泰置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万泰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该事实客观存在,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万泰置业关于延期交房系受自来水、电力、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延误工期原因所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如万泰置业认为其延期交房系第三方造成,也应当先行向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于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94658元。
万泰公司曾因不服一审判决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被依法驳回。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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