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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造成十级伤残 城阳区人民医院赔21万

2017-08-10 17:23:54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帛幼

信网8月10日讯 肖某某曾因腰椎不适前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实施手术,手术后,出现了马尾神经损伤等症状,并日趋严重。肖某某认为,是城阳区人民医院的失误造成了目前的状况,其应该赔偿自己因此次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遂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城阳区人民医院认为肖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并对其主张的相关费用提出质疑。

在医院进行手术后马尾神经损伤

2015年1月12日,肖某某因腰痛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滑脱、双膝骨性关节炎、高血压、冠心病、结肠息肉、马尾神经不全损伤、尿潴留、便秘、血糖异常。

2015年1月14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为肖某某进行腰椎后路椎管减压+腰椎滑脱复位椎弓根内固定+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后,肖某某出现马尾神经损伤等症状,据其介绍,此次医院失误造成自己大小便失禁、不能独立生活,截至提起诉讼之日,病情未见好转,且呈加重趋势。

经双方协商,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肖某某之伤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鉴定材料,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肖某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马尾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60%-80%为宜;被鉴定人肖某某腰部手术后马尾神经不全损伤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

肖某某认为,城阳区人民医院应该赔偿自己因此次事故而造成的各类损失共计276497.64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城阳区人民医院认为患者主张赔偿过高

信网了解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无异议,但认为鉴定结论参与度跨度过大,建议按照60%的过错参与度依法裁判,且请求依法认定残疾赔偿金。同时,城阳区人民医院认为肖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并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提出质疑。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21万余元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以80%为宜,因此,医院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肖某某因本次医疗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中的80%。综上所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赔偿肖某某各类损失共计214958.39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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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帛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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