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3日讯 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胶州巴士公司)的驾驶员袁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导致车内年近七旬乘客孙某某受伤。为此,孙某某将胶州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5年2月5日6时30分许,胶州巴士公司驾驶员袁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致车内乘客孙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毁损。该事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胶州巴士公司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袁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半挂车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此次事故乘客孙某某受伤,后于2015年2月5日送至胶州民安医院住院治疗。孙某某认为自己与胶州巴士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但是胶州巴士公司没有履行将他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所以将胶州巴士公司上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但胶州巴士公司认为,虽然乘客孙某某所述交通事故属实,但事故发生后,胶州巴士公司积极组织抢救,并给其垫付了医疗费达2万余元,因此孙某某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标准。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而根据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胶州巴士公司的驾驶员袁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因袁某某系胶州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因此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乘客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胶州巴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胶州巴士公司支付孙某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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