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27日讯 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称“青岛证监局”)发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了对青岛海丝泉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丝泉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7年4月24日至26日,青岛证监局对海丝泉宗进行了现场检查。期间,青岛证监局发现海丝泉宗管理的私募基金——青岛海丝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约定投资收益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青岛证监局称,在现场检查后,海丝泉宗已着手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具备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海丝泉宗予以警示,提醒其关注上述事项,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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