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24日讯 雷某某在青岛胶州市胶西镇雅胜东路丽水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在接收房屋后,雷某某发现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并未取得单体验收合格、工程综合验收备案,遂将其诉讼至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雷某某所购买的商品房屋早已交付给其使用,不存在违约问题。
交房后发现房屋未经过验收
2011年12月30日,雷某某在位于青岛胶州市胶西镇雅胜东路的丽水花园小区购买一套房产,于当日向开发商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了首付款,并于2012年5月30日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卖房需在2012年8月1日前交付该房屋,交付条件为单体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综合验收备案。
雷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将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190000元打入海邦公司账户上。2012年9月2日,海邦公司通知其交房。同日,雷某某交付装修押金,取得涉案房屋的单元门、入户门钥匙。
在接收房屋后,雷某某发现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并未取得单体验收合格、工程综合验收备案,遂将其诉讼至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自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提起诉讼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3658元。
法院判决海邦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信网了解到,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雷真林所购买的商品房屋早已交付给其使用,不存在违约问题。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查明海邦公司与施工方存在债务纠纷,施工方不出具相关验收材料,所以海邦公司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单体验收合格、工程综合验收备案。
海邦公司称雷某某所购买的商品房屋早已交付给其使用,不存在违约问题。但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综合验收备案,而涉案房屋至今未取得单体验收合格及工程综合验收备案,所以对海邦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海邦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事实存在,并依法判决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雷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3464.85元。
海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为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综合验收备案,但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约定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自己于2012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已于2012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给雷某某使用多年。而且雷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逾期办妥房屋贷款的违约行为,应依约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同时,海邦公司表示,在已经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即使自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违约金至雷某某实际接受房屋之日,即2012年9月2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虽然海邦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其已于2012年9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因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单体验收合格证并取得工程综合验收备案,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海邦公司所称雷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逾期办妥房屋贷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因其未在一审期间对此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海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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