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19日讯 吴某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被同向行驶的公交车挤压造成小腿骨折,在经过一系列的治疗后,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用,吴某某认为,该公交车所属的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交公司)应该赔偿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赔偿吴某某各类损失共计46474.6元。
2014年5月10日13时10分许,吴某某步行至青岛市市南区郯城路费县路路口时,与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事故,造成吴某某小腿骨折,伤情严重。后被送至市立医院进行抢救,并根据病情需要转院至济南军区总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后又进行了两次手术。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就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据吴某某介绍,自己因治疗已经花费了巨额费用,现已无力承担,因此将涉事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158343元。
信网了解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的肇事机动车与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受伤,公交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对吴某某主张的相关费用未全部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6474.6元。
事后,吴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主张的损失均为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等记载并证明了自己医疗、康复、学习考试、完成学业的全部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并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各类损失158343元。而公交公司则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上诉的部分请求成立,并酌情对相关赔偿金额进行了调整,依法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吴某某各类损失共计81177.6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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