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20日讯 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贷前审查,现将有关认定使用标准明确如下: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
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
2.贷款当前逾期;
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二)贷记卡
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
6.贷记卡当前逾期;
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
(三)准贷记卡
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四)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6项情形,若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个人版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
对上述第4项情形, 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款状态恢复为正常。
对上述第7项情形,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记卡状态恢复为正常或注销卡。
对贷记卡年费、非消费情况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记载年费、非消费情况的银行交易记录,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信用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58号)中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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