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17日讯 张某某乘坐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的大型客车时发生车祸,造成其受伤住院,产生了医疗费用。张某某认为,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近日,法院判决温馨巴士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2016年8月20日,载有张某某的大型客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受伤后,张某某于当日被送往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共计花费20867.10元。
张某某之伤被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张某某认为,自己乘坐的大型客车属于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并且已经与该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其作为承运人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运到目的地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52715元。
信网了解到,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某某的损失应由其提交证据后依法认定。同时,对张某某提出的伤残赔偿金补偿标准、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提出异议。并且,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表示,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处理此事,为张某某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共计20561.10元,要求庭审时一并处理。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温馨巴士公司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温馨巴士公司具有保护乘客人身安全,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承运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温馨巴士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以上共计60898.70元,应由温馨巴士公司赔偿。因温馨巴士公司已垫付20561.10元医疗费,故还须赔偿张某某损失40337.60元。
综上所述,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除已垫付的20561.10元医疗费外,赔偿张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337.60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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