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13日讯 王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某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该由涉事轿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及陈某某共同承担,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平安保险曾表示,认可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但是不认可王某某提出的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
驾驶拖拉机被撞伤
2016年9月17日11时,陈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西海岸新区海青镇大陈家庄村北处时与王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
王某某于当日被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脑震荡、左下肢皮擦伤及挫伤、右上肢、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髋关节损伤等。于2016年10月4日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65811.96元。
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王某某之伤被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王某某介绍,涉案轿车在平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应由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因此将平安保险及陈某某共同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36322.37元。
平安保险对责任认定表示认可
信网了解到,平安保险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轿车确实在自己这里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并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但是不承担王某某提出的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万余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事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因涉案轿车在平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王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因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王某某的损失,仍有不足部分,陈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561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799.67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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