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10日讯 2014年3月4日,李某某在青岛市立医院进行了直肠切除手术。但奇怪的是在李某某的术后病理检查中,他被切除的直肠及肛门并不存在肿瘤病变。而因为该手术后,未进行胃肠减压,李某某发生了肠穿孔破裂,又再次进行了肠修补,对此他认为青岛市立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构成过错,对此将青岛市立医院告上法庭。信网(0532-80889432)了解到,经开庭审理,青岛市立医院被判其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判赔偿61.5万元。
患者将俩医院同时告上法庭
2013年在一次体检中,李某某被检查出自己的结肠多发息肉伴直肠癌。随后,李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入住北京肿瘤医院接受治疗。根据该检查结果,2013年8月15日,北京肿瘤医院给李某某实施了结肠次全切除术。
但手术出院后,李某某仍然感觉排便不畅,并伴有脓血便。无奈之下,李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再次行肠镜检查,检查显示距肛门9厘米处见癌肿,活检显示病理性质与手术前一致,为中分化腺癌。对此,李某某认为患结直肠多原发癌为早期病变,北京肿瘤医院各检查结果及相关的治疗方案均说明其病变为早期,可治疗。但针对这样的病变,北京肿瘤医院有义务对病变一次性切除完全,不应当遗留部分病变。
2014年2月28日,李某某入住青岛市立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于2014年3月4日实施了直肠切除手术。但奇怪的是,在李某的术后病理检查中,他被切除的直肠及肛门并不存在肿瘤病变。而因为该手术后未进行胃肠减压,李某某发生了肠穿孔破裂,又再次进行了肠修补,这让李某某苦不堪言。
回想近一年医疗的遭遇,李某某认为北京肿瘤医院和青岛市立医院对他均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均构成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52万余元,因此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
市立医院一审被判赔偿61.5万余元
针对李某某的起诉,北京肿瘤医院及青岛市立医院均对其起诉有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信网了解到,经李某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北京肿瘤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对李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根据其2015年4月2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青岛市市立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依据现有送检材料,北京肿瘤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本次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但与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缺乏实质性的因果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北京肿瘤医院虽然在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缺乏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故北京肿瘤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青岛市市立医院在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该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青岛市市立医院应对李某某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某提出的各项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青岛市立医院赔付李某某误工费及各项费用共计61.5万余元。
终审维持原判
信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后青岛市市立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青岛市立医院认为,依据李某某的就诊及手术情况,其具有癌症复发高风险的特点,而医院为了患者的生命,选择了相适应的手术,并在术前向病人交代了病情及手术方案,手术是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才实施的,故医院不存在过失。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虽然青岛市立医院医院质疑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但青岛市立医院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其主张的各项费用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不足。综上所述,驳回青岛市立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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