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3日讯 2016年5月14日下午,侯某某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乘坐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15路巴士前往青职学院,期间由于司机急刹车导致其摔倒受伤。经过治疗后,产生医疗费用10666.33元。侯某某与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因此将其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事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侯某某74720.33元。
2016年5月14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侯某某乘坐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15路巴士,准备到青职学院车站下车回家。车辆启动后,行至某十字路口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导致正欲上车辆后台阶的侯某某摔蹲在车厢内。
当车行驶至青职学院车站时,后面,侯某某左足疼痛不能下车,跟车到终点站后要求公交车司机拉着去医院,但被司机告知称不能做主,而是支付110元钱,让侯某某自己就诊。
2016年5月15日下午,侯某某前往住所附近的诊所就诊,但该诊所因其脚已骨折需手术不接诊。2016年5月16日,侯某某前往青岛市黄岛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距骨骨折、左足跟骨撕脱骨折,共住院10天,支出住院费和医疗费10666.33元。治疗期间,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1万元费用。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侯某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左足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与青岛真情巴士集团协商未果,侯某某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66420.43元。
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侯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无证据支持。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侯某某在乘坐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公交车时受伤,真情巴士集团依法应当赔偿其受伤遭受的损失。
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侯某某各类损失共计74720.33元,扣除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之前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侯某某64720.33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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