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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造成配电设备起火 青岛公交赔偿31万

2017-06-27 21:33:39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亚麦

信网6月27日讯 2013年12月3日9时许,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公交公司)驾驶员薛某某驾驶公交车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为供电公司)的环网柜刮擦,导致环网柜起火报废。双方未能就赔偿意见达成一致,供电公司因此将公交公司及该公交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公司)共同起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事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人保公司、公交公司分别赔偿供电公司82000元、319461.35元。

公交车刮蹭造成环网柜起火

2013年12月3日9时许,青岛公交公司驾驶员薛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青岛市四流南路胜利桥下时,车辆与供电公司的环网柜刮擦,造成环网柜起火报废。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律规定,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根据供电公司与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部位进行了抢修,工程造价为504184.75元。

北京中兴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环网柜抢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401461.35元,其中环网柜设备费为220000元。

据了解,薛某某驾驶的公交车事故发生时,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双方约定,在被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下,不计免赔率为20%。

因此,供电公司要求公交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01461.35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公交公司称供电公司也有过错

信网了解到,公交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合理,不能认可。供电公司的环网柜设置在道路中,对此供电公司也有过错。涉事公交车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供电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合理,应当按照原有的环网柜价值确定损失金额。

人保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事故发生时,涉事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同意公交公司的其他意见。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31万余元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合理,公交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并且,涉案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公司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人保公司在该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如还有超出部分,因薛某某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本次事故,依法应当由所在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材料充分,其对鉴定的特别事项所作的说明合理明确,应当以此确定供电公司的财产损失。公交公司、人保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其亦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对此鉴定报告予以采信。

综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保公司、公交公司分别赔偿供电公司82000元、319461.35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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