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2日讯 2016年8月20日,市民朱某某乘坐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徐某某驾驶的公交车时,在204国道黄岛区张家楼镇卫生院东路口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车上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朱某某认为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事经过法院审理后,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判赔偿朱某某66865.5元。
乘车发生车祸要求赔偿
2016年8月20日8时10分许,在204国道青岛西海岸新区张家楼镇卫生院东路口处,朱某某乘坐交运巴士公司驾驶员徐某某驾驶的公交车,与高某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某、高某某及公交车上4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朱某某在受伤后,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57天,于2016年10月19日因病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肺纤维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由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22789.87元。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公交车驾驶员徐某某不承担责任,货车驾驶员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认为,自己已经与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应该对该次事故承担责任,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362.4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交运巴士公司承认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朱某某的申请,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云香所诉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该所经过鉴定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多发肋骨骨折(右58肋,左57肋),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Ⅹ(十)级伤残。
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朱某某所诉事实与理由属实,自己确实与朱某某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对于朱某某主张的损失,需结合证据发表意见。
法院判决交运巴士公司赔偿6万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朱某某乘坐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朱某某选择合同之诉主张违约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在客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此,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未能尽到保障运输过程中旅客安全的义务,依法应当赔偿由此给朱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朱某某各类损失共计66865.5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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