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24日讯 2014年6月16日,车女士的儿子因病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接受治疗,6月18日上午输液期间,孩子突然出现看不清东西、烦躁等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信网(0532-80889431)获悉,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胶州中心医院应对车女士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判决其赔偿车女士各类费用共计164622.66元。
2014年6月16日,车女士的儿子因咳喘伴发热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小儿科进行治疗,6月18日上午,孩子在医院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看不清东西、烦躁、反复抖动、口周青紫、腹部肿胀等症状,被转入ICU,于6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车女士认为由于胶州中心医院的过错导致了自己孩子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将此事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胶州中心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88392元。
胶州中心医院表示,从鉴定结果来看,车女士儿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但是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受胶州市人民法院委托,经过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中存在部分过错,与车女士儿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小,其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15%至20%。
根据车女士提交的病历、押金单据、鉴定报告、鉴定发票、户籍本等相关资料,胶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可以采信其说法。车女士儿子在胶州中心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依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确定胶州中心医院对车女士儿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
胶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扣除掉车女士所欠胶州中心医院的相关医疗费用后,判决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赔偿车女士各项损失164622.66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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