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3日讯 4月下旬,王先生在合肥路佳世客苹果专卖店购买了一款苹果iWatch手表,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却表示开公司户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信网(0532-80889431),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消费者可随时向税务部门举报。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5月2日,信网联系了合肥路佳世客,对方表示该苹果专卖店属于租赁商户,是独立法人,店铺工作人员已联系公司核实情况,稍后作出答复。
信网获悉,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前者可抵扣税款,后者不可。青岛国税工作人员表示,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均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根据2016年就已实施的《关于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提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非必须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不开发票也可根据收入进行申报,因此不能判定企业偷税漏税。但若企业提出额外要求,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税务部门举报。
5月2日下午,苹果专卖店店长告诉信网,由于门店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一直以来确实要求顾客提供营业执照等信息,但现在已经明确规定,已致电王先生到店开具发票。“顾客拿着当时开具的‘红联’,提供公司名称、税号等开票信息就可以。”而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了满意。 信网全媒体记者 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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