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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收据没加盖公章 青岛市立医院未说明具体情况

2017-04-20 08:40:38
来源:信网
作者:岳祥
责任编辑:光影

信网4月20日讯 近日,孙先生的家人因病在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治疗,2月9日出院后,孙先生便前往医院的病历复印处打印病历,但是在交钱拿到其所开的定额收据后,发现上面只印有医院名称、价格以及编号,却没有任何印章,令他心生疑惑,便向医院进行了投诉,但是从医患办及财务科得到回复便是可能工作人员忘了盖了。信网(0532-80889431)致电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宣传科,其工作人员称既然医院相关部门已经对孙先生作出了回复,那就以当时的回复为准。并且,该院医患关系科则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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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的家人因病在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住院,2017年2月9日,痊愈出院,孙先生便前往医院的病例复印处准备将病历复印出来以备他用。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医院二楼交上了病例复印费用3.5元,并得到其所开的定额收据四张。

“一张病例是五毛钱,费用上没有问题,是收据有些问题。”原来,细心的孙先生发现,收据上面只印有医院的名称、金额以及相关编号,却没有任何的印章,“上面应该盖上相关专用的章吧,这样做是不是有点不太符合规定。”孙先生说。

根据孙先生提供的收据,信网看到,共有四张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开具的收据,分别为三张1元的以及一张0.5元的,上面印有开票单位名称、金额以及相关编号,不过这四张收据上面确实没有相关印章。

随后,孙先生将该情况反映给了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从医患关系科以及财务科得到答复是可能当时工作人员忘了盖章。

4月18日下午,信网就该问题致电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宣传科了解情况,其工作人员称,既然医院相关部门已经给孙先生作出了回复,那么就以当时回复为准。随后,信网又致电该院医患关系科,其工作人员则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信网查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发票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么青岛市立医院东部院区所开具的定额收据没有相关专用章的行为又是否合理呢?青岛市南区国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根据描述可以得知这应该是医院自己制作的收据,不太符合规范。孙先生可以要求医院重新开具正规发票,如果其一旦有拒绝开具发票或者没有发票之类的言辞,建议孙先生保留好证据立即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会对此事进行处理。”该工作人员说。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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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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